变害为利:新中国开国之初的水利建设与淮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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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70周年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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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1年2月,国务院治理规划小组,提出了《关于贯彻执行毛主席“一定要把淮河修好”指示情况报告》。

“报告”要求,再用10年或者稍长时间,基本实现“一定要把淮河修好”的任务。在“四五”期间,要求做到按农业人口,每人有一亩旱涝保收、稳产、高产田,并基本控制洪水灾害,为全流域实现农业发展纲要创造条件。

主要任务是:治水与改土相结合,全面开展农田水利建设,抓紧骨干工程配套,治理中小河流;增建一批大型水库,扩大中下游洪水出路,抽引长江水,补充淮河流域灌溉水源。

第五次淮河流域规划:

1978年,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我国经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。到上世纪末,我国工农业生产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,向水利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为此,淮河必须持续治理与开发,进一步改善水利条件,提高经济效益,增强抗御水旱灾害能力,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的要求。

1980年12月,水利部召开治淮会议,提出了修订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任务,为今后淮河治理与开发提供更为可靠的科学依据。

规划编制工作是在水利部的领导下,由淮委主持,会同河南、安徽、江苏、山东4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的。

1984年,完成了以恢复、巩固、发挥现有治淮工程效益为主要内容的《淮河流域修订规划第一步报告》(讨论稿)。后来,根据1985年国务院治淮会议要求和1991年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》,先后对淮河流域修订规划作过几次修改补充,1992年,完成了《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纲要》。

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提出,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,治淮要全面贯彻《水法》中有关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,防治水害,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”的要求。

淮河治理开发要继续遵循除害兴利并重,开源节流并举,综合治理,开发和利用,统筹兼顾、全面安排的原则。

继续贯彻“蓄泄兼筹”的治淮方针和团结治水、顾全大局的精神,按水系进行统一治理。

为此,一定要充分发挥中央、地方、部门和群众的积极性。

在治理步骤上,要优先考虑在恢复、巩固、配套发挥现有治淮工程效益的基础上,再兴建一批必需的新工程,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水利条件。

在兴建新工程的过程当中,要做到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,兼顾工程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。

《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纲要》提出了新时期的治淮目标,即争取在21世纪前期,建成一个较完善的防洪保安、除涝减灾、灌溉增产和供水充足的工程体系,把淮河流域建成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、棉、油和煤、电能源生产基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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